(渝工业职院发〔202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管理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最新《关于印发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3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相关制度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二级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学校举办独立法人企业出租出借企业资产,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包括学校所有流动资产、各单位所占有或使用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以及产权专利、校誉等无形资产。具体是指校内教学、科研和辅助用的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实验实训室、报告厅、会议室、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家具、车辆、门面、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其他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闲置且符合租赁条件的国有资产以及可定价国有资源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并从中获得租金性收益或临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分类管理、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行政事业单位及教育系统之外的其他组织。
第六条 国有资产应严格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非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如教学设施设备等)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报学校批准或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核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机制,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严禁全程包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工作。
第八条 成立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校出租出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一)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财务、监察、审计、教务、基建、后勤等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制度、方案审议,招投标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工作小组。由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审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安全稳定办公室)等和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制度审定、程序报批、方案实施、招投标、合同审核等具体事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完成。各综合管理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审计处)等)和业务归口单位(基建后勤管理处、教务处),以及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单位(科研处、资产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等)分级管理并具体实施,做到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产具体使用单位或出租出借申请单位应承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主体责任。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统筹管理单位,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账务与所有权管理。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资产法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账务、收入支出核算、缴纳工作和流动资产实物管理;
3.负责根据学校审议通过的资产出租出借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4.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台账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形成各类资料(如招租过程纪录、租赁合同、出借手续等)备案。
(二)纪检监察室和党政办公室(审计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单位,应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方案、招标过程、收支上缴、资产管理等行为规范进行约束监督。
(三)基建后勤管理处、教务处作为国有资产的业务归口单位,代表学校行使实物管理权职能,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口管理,基建后勤管理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1.基建后勤处负责全校所有房屋构筑物(包括门面、经营用房、教师公寓、临工宿舍、辅助用房等)、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训场地、会议室、体育场馆、车库等)、科研合作交流用房等后勤物资的出租出借组织归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分析、实施方案审定;报请学校领导小组讨论或校务会议审议;负责参照学校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办法组织招标实施、租赁合同签订等事宜,负责出租出借资产日常监管、费用催缴、资产回收等具体工作。
2.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教学仪器设备不允许出租出借)、教学资源、所有教学场所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审批管理,负责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参与制作实施方案;报请学校资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或校务会议审议;负责参与出租出借招标或谈判实施、租赁合同签订等事宜,负责出租出借各类文件资料收集归档;负责出租出借资产日常监管。
(四)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或申请单位作为实物使用者或管理人,主要负责出租出借实物资产的具体管理,包括出租出借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评估分析、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教务处或基建后勤处进行审核和学校校务会审定;负责出租出借实物资产日常监管、缴费、回收等具体事宜。
(五)保卫处(安全稳定办公室)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单位,应严格督办各承租人或借用人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经营管理等安保工作,以及学校车库出租出借日常管理。
第十条 承租人或借用人拥有合法经营权或使用权,对合法经营和安全使用负全权责任。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规定限额以内的,由学校审批备案;规定限额以外的,以正式文件报主管单位审批,或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
(一)审批权限。
1.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学校内部审批核准,上报市教委备案;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经学校内部审批核准后,报市教委或财政局批准。
2.拟出租出借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
3.重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由党委会审议集体决策。
4.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经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小组审议通过或学校办公会集体决策。
(二)租赁期限。
1.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出租出借期限到期后拟再次出租出借,需重新办理审批。
2.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出租出借资产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等方式,要求承租承借方不得转租、转借行为。
第十二条 校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严格按规定报批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报程序。
1.资产具体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应在拟出租出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告,经业务归口单位(基建后勤处、教务处)审核,再提交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小组审议,经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审定后,将相关资料递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将拟出租出借资产决议于每季度末汇总后,提请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或批复。
3.已出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的,应在出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国有资产具体使用或管理单位(各二级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向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提交出租出借相关材料:
1.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申请报告;
2.《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附件1);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凭证或评估报告,如资产卡片、记账凭证、购货发票、购置合同、工程决算副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拟出租出借资产具体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报告;
5.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会议纪要;
6.上级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报要求。
资产具体使用或管理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应在提出申请前,充分组织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可行性分析,制订实施方案、确定招租底价,并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
1.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事由、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结算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
2.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也可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熟悉市场行情的行业专家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或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续租的项目,前一轮的租金可以作为新一轮租金底价的参考。
3.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座房屋进行整体或分割出租的,应整体申报,统一或分批分步实施公开招租。
第四章 招租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国家和物价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物价标准执行。凡物价部门无统一定价标准的出租出借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邀请评审或者资产评估标准定价、协议招租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第十四条 以下几种情况可不采取公开招租: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按程序经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二)经多次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谈判、磋商招租方式,由出租单位与符合投标要求的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公开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
(三)特殊特定用途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产教融合、合作交流办学等占用资源出租出借,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或续租方式。
(四)招待所、会议室、车库、体育运动场所等公共设施设备对外租借开放,由各业务归口单位依据国家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和标准执行,如无统一标准,由各业务归口单位参照市场行情,根据设施设备折旧费、使用费、维修费、人工费、物业费等综合因素制定收费标准,经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小组审议、学校会议审定执行,报财务与资产处备案。
第十五条 招租程序
(一)公开招租。
公开招租程序参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可采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租或学校自主招租两种方式。
1.制定招租方案。业务归口单位(基建后勤处、教务处)应会同资产使用单位或出租申请单位在招租前展开充分市场调研,形成招租方案,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系统进行申报。招租方案应明确招租要求、成交条件、拟出租年限、出租底价、经营范围等要求,必要时应对出租资产的租赁价格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2.编制和审核招租文件。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招租方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编制招租文件,经相关单位会审和领导审定。
3.发布招租公告。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或代理机构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学校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明确投标所需的资料、方案、报价等。
4.组建评审委员会。参照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和业主代表组成,且应有熟悉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人员,原则上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评审专家由采购与招标中心随机抽取财政专家或邀请行业专家,业主代表由业务归口单位或资产出租申请单位指定委派。
5.招租投标开标。采购与招标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评标事宜。投标开标原则上在同一天进行,在招租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接受投标,投标、开标、评标时间无缝对接。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等手续。
6.评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招租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按招租方案规定中标条件排出投标人顺序名称,提出拟中标人,形成评审报告。
7.中标确认。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中标结果,经学校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确认后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开招租结果应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租赁合同。
8.公开招租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处理。如同一标的连续两次废标,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小组成员可商议采取谈判、磋商方式,由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投标要求的、承租价不低于招租底价的投标人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二)协议招租。
采取协议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的,由业务归口单位(基建后勤处、教务处)会同资产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共同组建谈判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组建可参照公开招租评审委员会执行,由谈判小组与拟承租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确定承租事宜,并按照招租要求和不低于招租底价原则签订租赁合同,并报财务与资产处登记备案。
(三)续租。
特定用途或特殊要求的非重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确因学校发展需要采取续租方式,由资产使用或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集体决策,由业务归口单位(基建后勤处、教务处)会同资产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共同与拟承租单位进行协商,续租项目,新一轮租金底价不得低于前一轮租金。
第十六条 租赁(借用)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应严格遵守合同法规定,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内控制度要求,由资产出租出借业务归口部门代表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与最终确定承租(借用人)签订租赁(借用)合同。
(二)合同内容。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归还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做好相关记载。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招租文件或谈判的相关约定。
(三)租金管理。按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
(四)保证金收取。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一般国有资产出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按照单位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年终部门财务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入情况。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财务单位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资产出租收入。
第十八条 学校取得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
第十九条 任务单位或个人严禁隐瞒、滞留、坐支、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严禁利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体外循环。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使用单位和业务归口单位(基建后勤处、教务处)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应建立租金缴纳台账和财务定期校核制度,对拖欠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违约行为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按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要租赁项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使用管理单位和业务归口单位要认真考察评估承租人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商业信誉,严格约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给本单位内部人员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同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在学校门户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出招租方式、出租出借对象、租期、租金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并做好公开资料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教学设施设备原则上不予出租出借,经学校研究决定,校校、校企、校地合作方式联合办学特殊情况可适当资源共享原则进行出租出借管理。学校建筑物出租出借按照上级《房屋租赁和场所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下列情况下不得出租:
(1)租赁国有资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研究、储存的;
(2)从事违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经营活动的;
(3)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证件、证明的;
(4)承租方经营服务行为影响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
(5)不具有合法证件的个体租赁者;
(6)租赁单位可能出现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行为时;
(7)其他从事违法的行业。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使用单位和业务归口单位必须把安全管理纳入合同管理范围,并按保卫单位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一)安全管理协议格式如下:
1.租赁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租赁场所的地址、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
3.承租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数量;
4.出借方、承租方的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5.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6.租赁期限。
(二)安全管理要点:
1.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服务行为,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获得相关单位审核同意。
2.承租方应当履行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3.承租方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及管线。
4.其他安全事宜。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具体使用单位和业务归口单位(基建后勤处、教务处)应当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门管理、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出租出借合同执行过程管理,严格履行对承租(借)人的日常监管检查职能,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承租方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要敦促承租方按出租合同约定履行赔偿等义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辅助台账,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登记,并在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中如实披露信息。资产具体使用单位和业务归口单位(基建后勤处、教务处)应建立出租出借备查账,详细记录合同起始日期、租金收缴、安全检查等情况,并于每年12月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查表(附件)和合同复印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严格规范并整理装订归档,移交学校档案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出租审批材料、招租申请、招租公告、招租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租赁(租借)合同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财务等单位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接受上级单位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得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收益损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学校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其内容条款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协议)存续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已到期的出租、出借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给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应按照《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11﹞29号)的规定,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严禁将学校国有资产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对外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内部审批表)
附件二:重庆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附件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