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报销事宜通知
为保证资金支付的及时性,合理性,现将财务报销事宜做如下通知:
1、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一般事项,超过3个月不予报销(票据日期和发生日期按孰后日期计算;同时,票据日期超过发生日期3个月不予报销)。寒暑假顺延。
2、3个月以上的特殊事项,确需报销、冲销的,需提交《特殊事项逾期报、冲销申请表》。特殊事项逾期起算日:访学、挂职锻炼、出国(境)费——返校日后3个月;倒立项——经费到账日后3个月;博士学费——取得学历日后3个月;离退休党支部费用——票据日期(如无票据,则按发生日期)后1年;教师社会实践——票据日期当年底。如有未列举的特殊事项,请各部门及时反馈。
3、2023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项,按以前规定执行。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