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0 点击数量:

各位老师: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国发〔202313号)文件,自202311日起,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为使我校教职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已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尚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老师请尽快通过手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申请。

特此通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2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