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工业职院发〔20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使我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的更新换代,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置学院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审核、回收、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基本原则
1.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可按报废处理。
2.确因技术落后、损坏、质量低劣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3.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可按报废处理。
4.部分固定资产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且不能发行利用的,可申请报废。
5. 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原值的二分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6.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则上账、卡、物相符,零部件齐全,否则不予报废回收,并依据不得擅自拆卸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7. 待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经专业技术鉴定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章 报废(报损)处置审批机构及权限
第五条 固定资报废(报损)处置工作应按照《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进行审核报批
(一)校内审批。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及处置按照汇总集中审批原则,流程应包括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资产分管院领导审阅、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实施。
(二)上级审批。经校内审议通过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批次总价值在30万元以下,由学院自行处置核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批次总价值高于3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处置核销;批次总价值高于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处置核销。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原则上采取以部门或以学院按月、季度集中统一申报。
1.计算机、打印机、空调、办公桌椅及文件柜等维持正常教学和办公需要的设备及家具报废,各部门应于每周五统一申报。
2.除上述维持正常办公需要的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各部门应于每年的5月1日-10日和11月1日-10日集中申报。
3.对于未达到固定资产使用最低年限标准、一次性申请固定资产处置超过10万元及特殊情况下需要资产管理部门处置的固定资产在进行报废申请时,需要提交固定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二)申报方式。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申请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由其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以下简称资产系统)提交处置申请,详细填写好报废原因、报废资产明细(在资产系统附属文档中上传待报废资产的照片)。
(三)申报鉴定。申请部门根据资产类别分别提请业务归口部门(党政办、教务、科研、后勤、图书馆、安全稳定、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物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判定确为已无法继续使用或维修价值不大等具体情况,并明确签署报废意见。其中:教学仪器设备须教务部门审核、科研设备由科研部门审核、电子网络设备由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后勤生活设备公共物资由后勤部门审核。对于报废数额较大、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集中鉴定,鉴定小组应当由业务归口部门或使用部门及相关专家(人数超过总人数1∕2)人员组成。
(四)申报审核。经申报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归口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对申报部门拟报废固定资产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汇总集中提请主管院领导或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定,并按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或批复。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的具体程序
(一)正常报废: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再继续使用。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核实待报废资产编号、名称、使用年限、型号、规格、金额等信息,完成系统申请操作后,附专家小组的技术鉴定书,将资产报废处置单一式三联,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分管院领导签批,连同实物、报废单报送资产管理部门。
(二)提前报废:指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允许报废,确需提前报废。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核实报废资产编号、名称、使用年限、型号、规格、金额等信息,并组织技术人员鉴定,完成系统申请操作后,打印出资产报废清单(一式三联),写明提前报废的具体原因和责任,附专家小组的技术鉴定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章,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连同实物、报废单等一并交资产管理部门(如有经济赔偿,须附财务部门交款收据)。
(三)资产报损:指资产由于被盗或丢失,需报损资产。应由使用部门保管人员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使用情况,具体报损原因及经过,并提出报损申请,被盗资产应及时报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由安全保卫部门划清责任并签署处理意见;凭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证明文件或说明,填制资产报损清单(一式三联),由部门保管人、资产管理员、负责人签字,并核实报废资产编号、名称、使用年限、型号、规格、金额等信息,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连同申请说明、被盗或丢失证明文件、报废单等一并交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审议后上报学院或上级审批,并根据学院或上级处理结果进行核销,责成相关部门赔偿。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报废(报损)年限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间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条 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拆卸, 确因工作需要时,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否则,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回收并暂缓采购相应设备。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由当事者所在部门或个人参照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细则做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 报废资产回收处置
第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
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报废固定资资均不得擅自丢弃或自行变卖。对于确无残值或搬运成本较大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报废资产现状,经现场共同认定后,采取当场清退处置或原地存放。
(一)报废通用类、专用类仪器设备等物资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明细清单组织将废品缴存于资产管理部门废品库房。
(二)报废家具类或其他物资可根据其损坏程度回收入可用物资库房等待后期调剂使用或进行就地处置。
(三)所回收的废旧物资应立即入库,废品库应严格按照库房管理条例加强库房管理。入库废旧物资应及时建立废品帐,分类分列摆放。对于可利用的物品,应建立调剂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残值评估。在处置执行的过程中,首先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业务归口部门、技术鉴定人员、纪检、审计或财务部门)对所要处理的资产进行必要的评估、确定限价。
(二)公开处置。对于报废资产金额较大的处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约收购、竞价等方式进行报废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处置招标公告,组织资产报废工作小组成员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商看货、竞价拍卖等工作。
(三)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线”的管理规定,处置后的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可参照本办法程序执行,审批权限由学院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未列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固定资产折扣(报废)年限表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