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办法(试行)
2024-10-30 12:06:56   来源:     点击:

渝工业职院发〔2019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和《关于高等学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计入学院各期损益。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需按要求计提折旧。

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详见附件)。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八条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九条  无形资产和存货摊销可参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受益期执行。

第十条  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未列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附件:固定资产折旧(报废)年限表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121

相关热词搜索: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 工业职业 工业 职业技术 职业 技术学院 技术 学院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 固定 资产 折旧 管理办法 管理 办法 试行

上一篇: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下一篇: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分享到: 收藏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桃源大道1000号 党政办:023-61879228 招生咨询:023-61879050 61879051
 
  版权: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维  护: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166号 邮编: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