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工业职院发〔2024〕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控制办公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行政办公使用房屋、设备及家具的配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施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教学、实训、科研、学生等专业用途设备、家具。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合理配置办公设施设备,原则上不得超标准配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办公设施设备配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办公用房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分配;办公设备及家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筹监管,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科研处、基建后勤处)协同完成。
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管理、维护,确保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办公设备家具采购、使用与处置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八条 办公用房配置以学校实际建设房源房型为准,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定面积标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办公用房或占用的其它辅助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办公用房条件,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统筹安排。
第九条 办公设备配置数量根据各部门实有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产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型产品,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条 办公家具配置应当充分考虑办公空间布局,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配置,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各部门应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对未列入本办法资产品目内的其他办公设备、家具,按照“职能需要,职责相适”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配置数量上限或价格上限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资产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若配置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已涵盖日常办公设备功能,或配置高性能、多功能办公设备已涵盖低性能、单一功能的办公设备功能,则核减相应数量、功能较单一的日常办公设备。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本标准是编制办公设备配置计划、审核基本建设、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于目前办公设备及家具超出标准的部门或个人,鉴于历史原因,采取“尊重历史、适当调剂”的原则,现多出设备、家具暂保留或调剂到需要的部门。对于未达到标准的部门或个人,采取调剂或新购置的方式适当满足其办公需要;对于已达到配置标准部门或个人,则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办公配置所在部门对资产的使用管理负责,各部门岗位变动的人员,应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确保办公资产账实相符、据实使用、管理得当、交接有序。其中:因岗位或职务调整跨部门变动人员,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不得带离,由原资产所在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人员完成资产账务与实物交接手续;因离职或退休人员,办公设备、家具留原部门调剂使用,由原资产所在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人员完成资产账务与实物的交接手续;因部门人员净增,按本标准增加相应资产配置,部门总量已经超过配置上限的不得新增。
第十七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分别为6年和15年(或20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应自行修复,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办公设施设备、家具的购置、使用、日常维护、调拨和处置,按学校相关采购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有关教学、实训、科研、学生等专业用途配置要求,由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统一编制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对本办法中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有特殊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实施管理办法》(渝工业职院发〔2019〕2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办公用房配置参考标准表
2.办公设备配置参考标准表
3.办公家具配置参考标准表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12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