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经济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院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学院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院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院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院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院领导或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合同。学院各二级单位,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依其相关职责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一)国资处负责仪器设备以及有关服务类等政府采购招标合同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资金借贷、抵押、质押等合同的管理。
(三)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校内房屋、场地等租赁合同和修缮工程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实训场所对外出租出借的相关合同受理。
(六)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育服务业相关合同的管理。
(七)科研处、合作发展处负责校企、校地、校校合作等合同管理。
(八)其他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
第十条 经济合同审核由承办单位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核签批单》,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
(一)标的为5000元(不含)以下的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即可履行用章手续。
(二)标的5000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即可履行用章手续。
(三)标的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履行本条(一)、(二)款规定程序后,监察审计处复核,经院长审批后履行用章手续。
(四)标的3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履行本条(一)、(二)款规定程序后,监察审计处复核,还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由院长审批后履行用章手续。
存在争议的重要合同,也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应加盖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原件由承办部门负责保管。
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合同保管部门应将合同原件每年集中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院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院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 年6月27日起施行。